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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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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條例清算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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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2.法院於聲請清算後,得就債務人之財產裁定保全處分。
3.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進行申補報債權、召集債權人會議、管理人編造債權表、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法院以裁定變價財團財產、作成分配表、法院認可分配表、、進行分配、管理人提出分配報告等程序。
4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債務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或受免責裁定後,得向法院聲請復權。

清算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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