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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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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程序終結後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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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當然免責(消債條例第73條)
(1)原則: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其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者,該借款債權人受並受拘束;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消債條例第67條)
(2)例外:
a.消債條例第68條: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但本條例別有規定或經該債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b.消債條例第71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

2、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
(1)可歸責於債務人(消債條例第74條)
a.債權人得聲請強制執行。
b.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2)不可歸責於債務人(消債條例第75條)
a.債務人得聲請法院延長清償期限(上限2年)
b.若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c.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7-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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