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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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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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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係以保全程序之規定,取得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後,以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 假扣押:假扣押係以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權之請求,為保全將來之執行,將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查封,剝奪其處分權,防止責任財產因債務人之處分而喪失,以維持財產現狀。
    • 假處分:假處分可分一般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前者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系爭物之現狀之假處分。例如保全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禁止債務人移轉或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後者,指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例如因通行權之爭執,請求准許債權人通行債務人土地之假處分。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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