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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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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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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執行債務人責任財產為清償其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為目的。
 
可分為:

  • 對於動產之執行。
  •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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