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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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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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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 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 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第1項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 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 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 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查閱。 
  • 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 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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