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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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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價金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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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 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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