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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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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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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同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 從上開規定可知依民事訴訟成立之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當然可據以執行。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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