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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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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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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扣押
    • 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或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得聲請裁定之保全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523條第1項參照)。
  • 假處分
    •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者,得分別聲請假處分裁定之保全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參照)。 
  • 假執行:

         此類型之執行名義例舉如下:

  1. 依民事訴訟法訴第389條及436之20規定法院於判決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以及民事訴訟法第390第1項法院於判決時依聲請宣告假執行, 此二種判決雖非經判決確定即可為強制執行法之執行名義。
  2. 依民事訴訟法訴第390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判決時應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供擔保金後得為假執行,故此項假執行必需債權人依判決之擔保金向法院提存所具實供擔保提存後,始具有執行名義之執行效力。 
     
  • 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此類型之執行名義舉例如下:

  1. 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聲請)。 
  2. 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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