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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鑑定人
- 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75條第1項「不動產之強制執行,已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又同法80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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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鑑定人作業要點(最新更新)doc
- 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要點附件一(鑑定人申請書)DOC
- 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要點附件一之一(鑑定人聲明書)doc
- 選任鑑定人作業辦法附件二(鑑定報告)DOC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2-08-2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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