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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
繳款人於繳款期日之期限內,得以本院匯款專戶繳納
- 匯入銀行:臺灣銀行花蓮分行
- 帳號:018040000099號
- 戶名:花蓮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 匯款人並應於匯款申請書備註欄加註『民事執行拍定案款餘額』之字樣。
匯款人於款項匯妥後,應於上班時間攜帶「匯款收據正本」至本院收費櫃檯開立民事執行拍定案款餘額收據,並應將收費後所開立之收據聯單正本儘速送交民事執行原承辦股,俾便民事執行處接續辦理後續事宜。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