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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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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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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流程圖

聲請公示催告

1. 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被竊、遺失或滅失,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如發票人、執票人、受款人、股東)為之。另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2. 持銀行、合作社或農會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攜帶印章向票據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有價證券、股票發行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3. 繕寫聲請狀,使用司法狀紙,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下載,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4. 應附繕本(公司、銀行各一份,依此類推)
5. 持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函件證明至本院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辦理遞狀手續。繕本由本院蓋章證明後,交由聲請人送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 聲請人收到本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漏寫,無論原裁定登報與否,應速請求更正裁定。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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