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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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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裁定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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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流程:
(1)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到期,債權人(即抵押權人)仍未獲得清償。
(2) 撰寫「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書狀範例可自司法院網站下載),並備齊下列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A. 債權證明文件。(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必備)
B.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C. 他項權利證明書。
D. 抵押物之登記謄本。
(3) 債權人持前開書狀及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管轄法院: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
(4) 法院收案,命債權人預繳裁判費用(聲請准許的話,可由相對人支付裁判費)。
(5) 法院進行審查。
(6) 法院審查通過的話,核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送達抵押權人(即聲請人)及抵押物現所有權人(即相對人)。
(7) 雙方對裁定均無爭執的話,法院發前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
(8) 抵押權人可憑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詳參本站另一篇文章【強制執行網址】)
(9) 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將先查封抵押物,後進行鑑價,最後進行拍賣。
(10) 拍賣完成者,法院將製作分配表,將拍賣所得價金分配給相關債權人。(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

拍賣抵押物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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