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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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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裁定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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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亦即,抵押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其他債權受清償。
     
  • 抵押權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執行之裁定者,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惟僅能對抵押物加以執行,不得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加以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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