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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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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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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好處-給當事人的一封信

各位鄉親,大家好: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有時會跟別人發生金錢借貸、買賣、房屋租賃等等民事關係。

這些事情,偶爾會發生糾紛,讓人感到非常苦惱,但又不得不面對它,設法解決。

解決這些惱人問題,最好的辦法是雙方當事人坐下來,拿出誠意,心平氣和商量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化解彼此的紛爭。可是一旦無法私下和解的話,亦可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獲得解決,萬不得已,只好上法院,採用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院是替民眾解決紛爭的地方,但是,原告提出訴訟,除了要繳裁判費,

還要為適當的聲明,也要陳述事實,提出證據供法官調查,被告也要提出答辯和反證,而法官為了查明事實的真相,判斷誰是誰非,必須就雙方提出的證據資料,詳加調查,才能做出正確的裁判。如此一來,雙方當事人難免要上好幾次法庭,花費好多時間和精神,還有,一審判決下來,輸的一方不服氣,大多會提起上訴,如此一審、二審,甚至第三審,一件民事官司纏訟好多年才確定的所在多有,真是既傷神又破財,讓人痛苦不堪。

所以,當發生民事糾紛,不得已非上法院打官司之前,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仍可以聲請調解透過調解程序來解決爭端。因為調解委員會以懇切的態度、有耐心的傾聽雙方的意見,提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調解,彼此不傷和氣。法院徵收調解費很省,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免繳; 10萬元以上則依規定徵收少額費用。若調解成立,還可退還三分之二。一旦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就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而且,既然心甘情願接受調解條件,大多會自動履行,節省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勞費。因此,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紛爭,可以說是省時、省錢、又省事,好處多多。

當您收到法院調解的通知,一定請您撥冗出庭,接受調解委員的調解,

屆時您也可以不接受,調解庭說的話,依法也不得做為裁判的基礎,一點都不用擔心。

這封信,讓您瞭解調解的好處。如果您與他人有糾紛,請盡量運用調解程序,因為這對您是最有利的。願困擾您多時的問題,很快就能獲

得圓滿的解決。

耑此      順祝

闔家平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敬啟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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