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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簡介
‧(一)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屬於財產權,其請求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原則上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參照)
‧(二)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貨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參照)
1.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1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9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