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小額程序裁判之上訴、抗告
- 1.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民事庭三個法官合議審判,但應以第一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2項參照)
- 2.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1參照)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