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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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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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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連結至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依行政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行政訴訟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4項)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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