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民事消債的前置協商

字型大小:
  • 只要是對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積欠債務,債務人就必須先和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或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
  •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 上開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即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並將前項查詢結果供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