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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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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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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程序的規定)。
  • 如果直接聲請家事事件的調解,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 如果先提起家事訴訟或聲請家事非訟,依家事事件法規定,除了丁類(包括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事件外,應該先進行調解,此時僅需繳納原本應該繳納的裁判費,就進行調解程序部分,不須另外付費。
  • 家事調解的聲請費用,可至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家事費用標準,查詢瞭解。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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