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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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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消債的前置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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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債務人倘已與全體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即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亦準用上開規定。 
     
  • 前條債務經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如債務人依前條規定提出協商並成立者,資產管理公司應依該協商條件辦理 
     
  • 若協商失敗,拿協商不成立證明文件,向管轄的法院聲請更或清算。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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