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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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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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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時,和法院的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另外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30 條第186 條)。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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