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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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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少年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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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乃論之罪
    • 刑事案件若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被告即可檢送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向檢察官或法院陳報,就會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萬一法院簡易法庭沒開庭就判了,如果調解成立在先,就可以上訴撤銷改判不受理。
  • 非告訴乃論之罪
    • 例如竊盜、詐欺......等罪,如經調解成立雙方達成和解,刑事案件雖不得撤回告訴改判不受理,惟法官於案件判決時仍應審酌二造達成和解之意思得酌減其刑,被告亦因此取得從輕量刑之機會。
  • 取得從輕量刑之機會
    • 刑事案件進入第二審審理後,告訴乃論之罪雖已無法撤回告訴,惟仍可進行調解,如經調解成立雙方達成和解,法官仍可就判決刑度審酌,於二審判決中酌減其刑,被告能得取得從輕量刑之機會。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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