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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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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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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法院法官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該調解筆錄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 已經繫屬在法院審理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如果調解成立,並經法院的法官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法院會制作調解筆錄寄送兩造,請您記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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