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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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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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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發生民事糾紛,不得已非上法院打官司之前,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仍可以聲請調解透過調解程序來解決爭端。因為
    • 調解委員會以懇切的態度、有耐心的傾聽雙方的意見,提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調解,彼此不傷和氣。
    • 法院徵收調解費很省,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免繳; 10萬元以上則依規定徵收少額費用。若調解成立,還可退還三分之二。
    • 一旦調解成立,調解筆錄就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而且,既然心甘情願接受調解條件,大多會自動履行,節省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勞費。
       
  • 因此,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紛爭,可以說是省時、省錢、又省事,好處多多。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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