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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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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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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避免互相對立或再次傷害:當事人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免得到了法庭上,又因審理程序進行中的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 節省時間及費用:如果調解成立,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内,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 雙方自動照調解内容做的意願比較高:因為調解成立的内容是雙方可以接受的方案,自然會比較願意自動照辦。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内容辦理時,另一方可以用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内容辦理。
     
  • 即使調解不成立,但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也可以幫助雙方溝通對話、清楚問題所在及緩和對立情緒,聽懂對方的言外之意,對解決雙方爭執或纾緩對立的情緒仍然有幫助。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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