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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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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少年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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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附帶民事訴訟不須繳交裁判費,因此刑事調解程序當事人不須先行負擔任何費用。
  2. 如調解成立,被害人可省去提起民事訴訟之麻煩,節省時間及金錢,能快速獲得賠償;被告方面除了亦可免去民事官司之訟累外,如為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可免去刑罰的不利,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可獲得輕判之機會。
  3. 如果雙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立,案件仍會送交法官進行刑事審理程序,對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4. 調解筆錄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為執行名義,亦即如和解後,被告不履行和解條件,原告(即告訴人/被害人)得持法院送達之調解筆錄正本(當事人如為未滿18歲之人,須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同進行調解並在調解筆錄上具名始生效力)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被告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無庸另行取得執行名義。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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