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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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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起訴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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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線上起訴系統作業要點

  1. 適用範圍
    1. 當事人同意適用電子簽章法者,得使用稅務行政訴訟事件線上起訴系統(下稱本電子線上起訴系統)提起行政訴訟事件,並為訴訟行為。前項所稱之同意,依電子簽章法第4 條、第 7 條第 2 項第1款規定,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市政府稅務局、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業已指定司法院之「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為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外,應逐案表示同意。
    2. 第一項所稱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係指因國稅(包括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所得稅、關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地方稅(包括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等)核定稅捐處分、相關裁罰處分或其他稅捐事件所生之第一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其被告機關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市政府稅務局、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3. 保全證據、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停止執行之聲請,或依法令規定應由當事人簽章者(如委任書、終止委任書),不得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誤用者不生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效力。
  2. 分案、程序審查與通知
    1. 就第 1 點第 1 項之起訴或聲請(如聲請再審),本院指定之承辦人應於上班時間定時檢視後,列印電子檔案清單及書狀、附件檔案紙本,並蓋用收狀章後,分案或送交承辦股辦理。
    2. 前項之起訴或聲請,如有必要,本院將先行審查程序,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始書面通知被告機關有關原告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乙事,並命答辯、陳述意見或檢送卷宗。如參加人亦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者,本院即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參加人)。
  3. 訴訟文書之送達
    1. 以本線上起訴系統提出之訴訟文書,其傳送與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83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及第153 條之 1 第 1 項、電子簽章法第7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規定。
    2. 參加人未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者,應自行將其書狀繕本送達其他當事人;當事人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者,由本院列印其所提書狀之繕本,並送達於未同意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之其他當事人。
    3. 無法以本線上起訴系統提出之附屬文件、或依法令規定應由當事人簽章之書狀,應於二週內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如無法於上開期間提出,得聲請展期。
    4. 當事人使用本線上起訴系統撤回起訴或聲請者,本院承辦股書記官將以電話詢問確認並製作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當事人並應於二週內提出撤回書狀原本。
  4. 本要點簽奉院長核定後定期施行,修正時亦同。 

電子簽章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另開視窗)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事訴訟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1、為妥適辦理民事訴訟事件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以提升司法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
2、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       傳送民事訴訟程序(不含家事事件)書狀,於 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效力與提出於受訴法院       同;他造當事人、代理 人亦指定該平台收受書狀時,同時發生通知該當事人、代理人之效力       。 收發室應設專責人員,處理預審應審查事項,列印前項書狀,並按收 文程序辦理。 前項       預審如有誤判,應填具本院軟體使用異常及問題反應紀錄表,簽 會分案室後送資訊室處理。
3、前點第一項書狀之範圍為當事人、代理人所提起訴狀、準備書狀、答 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       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 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       書、抗告狀、異議狀等 書狀。
4、下列民事訴訟程序書狀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

(一)有關調解程序、保全程序之書狀。

(二)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

(三)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二條第三項所定             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 書。

(四)聲請證據保全、停止執行之書狀。

(五)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
5、當事人、代理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起訴或聲請,經審查符合法定程 式後,承辦股應將書狀       繕本連同使用該平台作業說明及同意書(附件 1、2)通知他造。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同意         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者,應逕向司法院申請 ,並將申請證明連同填載完成之同意書提送法         院,經法院通知啟用後 ,始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書狀。 前二項規定,於本院受         理之上訴、抗告或再抗告事件準用之。
附件圖表

附件1、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民事訴訟事件)」傳送書狀作業說明.DOC
附件2、同意書.DOC

6、第三點書狀之附屬文件無法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或依法令應由當事 人簽章之文書,應提出原本於法院,並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 影本送達於他造。
7、第三點書狀繕本或影本之送達,除兩造均指定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 狀外,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8、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書狀,而以該平台傳送之效力,依民 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       備作業辦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http://jirs.judicial.gov.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53997 (另開視窗)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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