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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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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調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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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流程

少年(虞犯、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審前調查→調查保護處收案→分案→少年調查官調查→製作調查報告→調查報告送交少年法院(庭)法官→法官審理→裁判→保護處分交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二、少年調查官調查

少年如有犯罪行為或虞犯事實,應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審前調查,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製作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提供少年法庭作為裁判之參考。

三、法院審理結果

(一)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二)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三)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四)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之情形者,應為移送檢察官偵查之裁定;有同條第2項之情形者,得為移送檢察官偵查之裁定。


(五)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左列之保護處分︰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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