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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
● 被告犯罪後,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其他的證據,已經足可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
「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
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
然可以開庭調查(聲請開庭陳述意見狀)。
●「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
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6-2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