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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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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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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
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在法院審理中。呈現三面的訴訟關係,檢察官和 被告是訴訟當事人,檢

察官是提起公訴的人,應負舉證責任;被告是 被控訴和被審判的人,沒有自證己罪義務;法

院立於公正客觀中立第 三人的地位,依刑事訴訟法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假如您是犯

罪的被害人或告訴人,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進行中,您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權

        案件起訴於第一審法院後,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檢察官若認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保

        全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4 第 2 項參照)。假如您想要保全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您可以書面請 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確保證據不會滅失或難以使用。

二、 請求檢察官像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權

        法院審理中,由實行公訴的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參

        照)。假如您想要調查與本案有關的任 何證據,在準備程序終結前,您可以書面請求公

       訴檢察官向法 院聲請調查證據,讓法院查明事實真相。

三、 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權

        在法院審理中,由實行公訴的檢察官向法院陳述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參照)。假如您有任何意見,都 可以書面向公訴檢察官表示,由檢察官向法院陳

        述意見,讓法 院了解的更清楚!

四、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法院閱卷、抄錄權

       在法院審理中,您是告訴人的話,您可以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到法院檢閱卷宗、證物,

       抄錄或影印卷宗內的資料,方便您 了解案件的進行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 第

       2 項但書參照)

五、 請求法院隔離訊問權

       假如您是犯罪的被害人,在法院審理中,法院如以證人的身分傳您到法院作證,假如您擔

       心在被告面前,不能完整的陳述, 於法院認為適當的情形下,您可以請求法院隔離訊

       問,來保護您!(刑事訴訟法第 169 條參照)

六、證人之費用請求權

      法院審理中,法院如以證人的身分傳您到法院作證,除有法定事由外,法院在訊問完畢後

      會當場給付您日費和旅費,如果沒 有當場領取的話,您可以在訊問完畢後 10 日內,向法

      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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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pdf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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