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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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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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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親自到場者

1.個人:

本國人:國民身分證(駕照亦可)及印章。

             辦理外文事件,加帶護照。
外國人:護照。
 

2.個人以外:負責人除帶前述個人身分證件外,並備下列團體之設立證件。

(1)公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並備影本附卷)及公司大小章。如辦理外文事件,並加帶進出口卡(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列印廠商基本資料)。
(2)商號:商業登記核准函(並備影本附卷)及商號大小章。
(3)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正、影本及法人大小章。
(4)人民團體:人民團體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正、影本及團體大小章。
 

*代理人到場者
代理人除應提出前述本人及其自己之身分與設立證件到場外,並應提出授權書,如依法須特別授權者(如不動產之出賣、設定負擔或逾二年之租賃,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並應載明特別授權之意思。 
 
授權書須加蓋印鑑章並出示印鑑證明乙張,如無授權書應經:

(1)公證人認證。
或(2)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或(3)駐外使領館或海基會證明。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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