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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提審
一、提審法制度
二、提審法流程
聲請提審應以提審書狀陳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他人為聲請時,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
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已知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及地點。
3.逮捕、拘禁之機關或其執行人員之姓名。
4.受聲請之法院。
5.聲請之年、月、日。
三、法院之審查及准駁
(一)法院審查之項目:
● 法院僅就被逮捕、拘禁之合法性做審查,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並非
審理被逮捕、拘禁之人是否確實犯罪。
● 院進行審查時,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
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審查結果:
●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
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 法院所為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
直接上級法院。
※相關提審流程,請參考「司法院提審法專區」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