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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國民法官要具備什麼樣的資格?會參與什麼案件的審判?
※同時符合以下「三種」基本資格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1.年滿23歲。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
3.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本院的管轄區域為花蓮縣全境13個鄉鎮市)
※參與案件型態: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例如殺人)。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例如酒駕致死)。
✗但排除下列案件:少年刑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ps.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納入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