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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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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我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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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但是,法律也有考慮到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所以,如果有以下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1.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2.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3.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4.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5.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6.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7.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8.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9.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10.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倘若無正當理由而位於國民法官選任日期到庭,將導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進而影響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得依法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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