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一旦被選上國民法官,就必須全程到庭,不可以中途退出。
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因為突發事件,使得國民法官無法繼續參與審判過程,依照國民法官法第36條之規定,得以書面向法院辭去職務,或者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形,依國民法官法第35條規定裁定解任國民法官,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擔任,讓案件能夠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