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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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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如何聲請支付命令?_7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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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管轄法院
    • 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二、聲請費用
    • 新臺幣500元
  • 三、應備文件
    • 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票、送貨簽收單、會單…...等。
  • 四、附具聲請狀繕本
    •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及其釋明資料之繕本。(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依人數再加收份數)
  • 五、效力
    •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二)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三)債務人如未於前述20日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於民國104年7月2日前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四)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不論何時確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 六、其他
    • 如欲以郵寄方式向本院聲請,則請內附匯票(抬頭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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