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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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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如何辦理本票裁定?_7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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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 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 參考法條
    • 1、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
    • 2、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 
    • 3、非訟事件法第13條。
  • 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內附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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