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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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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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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法官制度就是由來自各行各業的國民,與職業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參與審判的制度。國民法官雖然沒有審判的專業,但可將其不同的生活經驗、經驗思考、法律感情,一同帶進法庭。藉由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更透明,促進司法與社會的對話。

    制度介紹


    點擊下方連結看更多關於國民法官制度之緣起:

    我所知道的「國民法官」制度理念與規劃-陳思帆法官

    [ 111-07-26更新 ]
  • ※同時符合以下「三種」基本資格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1.年滿23歲。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

      3.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本院的管轄區域為花蓮縣全境13個鄉鎮市)


    ※參與案件型態: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例如殺人)。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例如酒駕致死)。

        ✗但排除下列案件:少年刑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ps.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納入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資格&參與案件類型

    [ 111-07-26更新 ]
  • ✽國民法官之選任:

    為了選任的公正及實現普遍參與的理念,國民法官的選任會先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建立備選名冊,再從備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們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透過詢問、調查排除不適合擔任國民法官的人選。以最公正的方式層層選出,不是自願報名的喔!

    國民法官這樣選


    另外,法院所寄送的通知書上會記名法院名稱、公務電話等資訊以供民眾查詢,若您尚有疑問可隨時撥打本院電話 ☎ 03-8225144分機213、215、216、217向本院承辦人員查證!!

    [ 111-07-26更新 ]
  • 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是國民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符合法定的資格,又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如果被抽選成為國民法官的話,原則上不能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但是,法律也有考慮到有時真的會有負擔過重,或因為個人因素,或為了處理工作、家庭事務等原因,而難以參與審判的情形。所以,如果有以下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1.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2.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3.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4.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5.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6.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7.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8.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9.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10.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倘若無正當理由而位於國民法官選任日期到庭,將導致法院無法順利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進而影響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無法順利進行,法院得依法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 111-07-26更新 ]
  • 國民法官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要將國民多元的視野與經驗納入審判中,並汲取一般國民所具備的社會法律感情,幫助司法判決更全面,因此國民法官所被倚重的面向,正是法律知識以外的其他多元知識或經驗。

    在審判過程中,國民法官如果對於審判的程序、基本原則、被告被起訴罪名的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等事項有任何疑惑,都可以依法請求審判長釋疑,向審判長諮詢相關法律知識。所以您不需要擔心自己沒有法律知識,只要保持一顆開放的心,認真聆聽開庭過程,積極參與是否有罪與如何量刑的討論,就能擔任好國民法官!

    [ 111-07-26更新 ]
  • ➽若您被選為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則您會收到【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

    法院在歷經地方政府抽選名冊並經審核小組審核後,會造具出【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名冊】

    此時會寄送一份【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自我申告調查表】給該名冊中的民眾。

    若您在收受【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自我申告調查表】後,如果認為自己有符合不能擔任或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之情形,請您先填載【自我申告調查表】並回覆法院,法院將會進一步調查與註記。

    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一個年度僅會收受到1次!!

    備選國民法官名冊造具流程


    ➽若您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則您會收到【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

    個案中,法院會依據案件的性質,從【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名冊】中,以電腦程式隨機抽選出一定的人數為候選國民法官,並寄送【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資格調查表】&【個別詢問問卷】。

    若您收受【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資格調查表】&【個別詢問問卷】,始發現自己有不符合資格或是屬於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請您先填載【資格調查表】並回覆法院,法院會在調查後,決定您是否需要到法院來參加選任程序,並將決定結果告知您。若您無上述情形,亦請先填具【資格調查表】&【個別詢問問卷】回覆法院,並依通知書上所載之時間、地點,準時報到參加選任程序!!

    ★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是依個案抽選結果為通知,故可能不只收受1次通知,如重複中選則可能收受2次通知;反之,如皆未中選則均不會收到候選通知書。

    候選國民法官產生之流程


    因此,收到通知書≠就是國民法官,尚須到場經由選任程序後,才能正式成為正、備位國民法官!!!

    [ 111-07-26更新 ]
  • 參加選任程序請攜帶國民身分證選任通知書,並準時於指定時間內至國民法庭報到。

    選任程序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是為了查明個別候選國民法官具備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而且沒有不能擔任或拒絕擔任的情形,因此並不需要特別準備,也沒有所謂「歷屆試題」可以參考。您唯一要做的,是帶著輕鬆愉悅的心情,並在選任當日法官或檢察官、辯護人詢問時據實陳述。

    [ 111-07-26更新 ]
  • 經過選任程序成為國民法官後,將會參與下列審判過程:

    〔審理〕→與法官一同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

    〔訊問〕→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鑑定人、證人等。

    〔定罪〕→與法官共同決定有沒有罪、應判何罪。

    〔量刑〕→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國民法官職權


    ★國民法官應遵守以下義務:

    1.宣誓
    2.嚴守秘密
    3.全程到庭
    4.據實陳述
    5.公正獨立
    6.參與審判
    7.參與評議
    8.聽從訴訟指揮

    ★國民法官如果違反義務,不僅不能再繼續擔任國民法官,而且還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喔!

    [ 111-07-26更新 ]
  • 每一個案件的案情不同,所以審理的時間也不同。

    法院會準備審理計畫書,內容包含案情說明、檢辯爭執事項及適用法條等,幫助國民法官理解案情。審理計畫書中也會提早預告審理日程(包括每天開庭開始與結束的時間),並集中審理日程,多數案件應該可以在1至2週內完成審理工作。法院也會在顧及充實審理的前提下,盡可能減輕每位國民法官的身心負擔,以及注意開庭、休息時間的安排,避免讓國民法官因為專注審理而過於疲勞。

    如果不得已要延長開庭,加班每小時有500元之津貼!

    [ 111-07-26更新 ]
  • 審判程序進行的流程如圖:

    審判流程圖

    國民法官法庭是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全程共同審理後,再依據所形成的心證結果,作成判斷,因此法律賦予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有適時提出疑問的機會;職業法官針對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等做決定時,也會聽取國民法官的意見。

    尤其在終局評議時,身為主席的審判長會公平給予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使國民法官能站在與職業法官對等的立場上進行對話,一起檢視案件中所有重要爭點,最後共同做出判決。所以毋庸擔心自己只是來陪襯的花瓶!

    [ 112-02-14更新 ]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均會依照到庭的日數核實支給日費、旅費(交通費、有必要時提供住宿費)及其他相關必要的費用。


    有薪水!!!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原則每日可領3,000元

    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原則可領1,500元

    附件一、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支給表_1附件二、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日費支給表_1


    補貼車馬費及必要時提供住宿!!!

    如您主要居住地是在臺灣地區,並提出相關的居住證明,法院會補助您從居住地前往法院所需要支出的交通費。

    如果您遠從外地而來或在本院轄區無住居所,法院審酌必要性後,會協助安排住宿。,如有需求,歡迎隨時提出,我們將提供完善的協助。

    附件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交通費級距表一(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在地方法院轄區者)_1附件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交通費級距表二(主要居所地不在地方法院轄區者)_1

     

    [ 111-07-26更新 ]
  • 國民法官法第39條明文規定,國民擔任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

    所以,如果您有請假的需求,法院會開立到庭證明書給您,作為向雇主請假的依據。

    [ 111-07-26更新 ]
  • 本院於出入口處設置安檢匣門,有專人引導至選任會場或法庭,而休息區與被告之暫押處均有區隔,若有住宿需求,審理期間本院亦提供優良住宿環境,並每日由專人接送至法院,以避免國民法官遭受不當之騷擾。

    以上皆是本院視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後採行,提供國民最實質、最具效益之保護,並隨時檢討精進;至於個案中有無必要採取特別保護措施,均由法院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後,妥為決定。

    無論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其所屬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地址等足以辨別個人之資訊)都將會保密,所以在法庭上也不會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的相關資料,都是以數字為代號當作稱呼。而法庭上也不能拍照。在評議時,無論國民法官陳述哪些意見,都會保密、不會公開。法官也會斟酌情形,給予國民法官必要的保護措施。

    此外,為了保障國民法官的安全,凡是為妨害國民法官行使職權或報復國民法官的目的,而對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實行犯罪,均會加重處罰。若法院認為特定案件行國民參與審判,有可能會危害到國民法官或他(她)的特定親屬,也可以例外不行國民法官審判,而由職業法官負責審理。如果有人試圖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及他們的家屬,而有不當接觸或關說、賄賂等,都將是觸法行為,會受到刑罰的處罰。

    [ 111-07-26更新 ]
  • №1.有罪無罪之認定:

    票數解析1


    №2.量刑之認定:

    票數解析2

    [ 111-07-26更新 ]
  • 雖然法律上並沒有限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休息時間觀看相關的新聞報導,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相關新聞報導只能參考用,不能當作認定的證據,必須依照在法庭上呈現的證據來做認定。

    在審前說明中,職業法官會提醒「國民法官於開庭期間返家後,請不要與任何人討論該案件,亦請不要搜尋與該案相關的新聞、報導或資料」,避免受到媒體輿論影響,進而影響判決;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審判長可能會提醒大家不要去接觸或檢索有關的新聞報導。

    「擔任國民法官時,不能因為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這樣的要求,和職業法官是一樣的喔!

    [ 111-07-26更新 ]
  • 原則上,一旦被選上國民法官,就必須全程到庭,不可以中途退出。

    但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因為突發事件,使得國民法官無法繼續參與審判過程,依照國民法官法第36條之規定,得以書面向法院辭去職務,或者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形,依國民法官法第35條規定裁定解任國民法官,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擔任,讓案件能夠繼續審理。

     

    [ 111-07-26更新 ]
  • 每一位國民法官在就任時,都會被充分告知其權利與義務;在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都會充分了解這個職位的重要性與其必須遵守的規範。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如果收受賄賂,不僅是交付賄賂的人會受到處罰(1-7年有期徒刑,及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國民法官也會受到嚴厲的處罰(3-10年有期徒刑,及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人為了施壓國民法官而犯罪(例如:恐嚇、妨害自由),則要加重處罰,這些罰責都是為了維持審判的公正。

    [ 111-07-26更新 ]
  • 根據《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所有國民法官都必須在評議時表示自己對案件的意見,這樣才能夠充分展現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讓多元的視野及經驗進入審判當中,因此您的意見不可或缺。

    雖然在最後必須透過投票表決一個確定的結論,但在討論的過程中,您可以自由的表示意見,不必勉強與其他人表示相同意見,在過程中也可以隨時請求法官就法律上的疑義進行說明。

    在討論的過程中,法官也將確保每一位國民法官都有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確保國民法官發言的權利。

    [ 111-07-26更新 ]
  • 國民法官必須嚴守評議秘密。因為在不公開的評議程序中,大家針對案件所陳述的意見、討論的經過,這些內容一旦公開,恐怕將引來外界討論、批評,如此將引發「寒蟬效應」,讓大家不敢表示自己真正的想法,不利於未來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自由交換意見。此外,國民法官職務上知悉他人隱私秘密,即便與案件無關,也必須保密,不得洩漏出去。

    —  保密義務是終身的,也就是一輩子都不能告訴任何人喔!—

    [ 111-07-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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