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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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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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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保護室

負責少年事件之調查及各種保護處分之執行
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及保護業務。

二、少年調查及保護官6名(含主任調查保護官1名)

少年調查官主要職掌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交付觀察及轉介處分之執行等。
少年保護官的主要職掌則為各項保護處分之執行,輔導及監督角色並重,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勞動服務、親職教育之執行等。
其他業務包括社會福利及就業資源的連結與運用、招募培訓少年輔導志工、定期舉辦個案研討會、不定期舉辦少年得以參與之正當休閒活動等,以充實少年輔導工作的內容,使觀護工作能發揮最大的效果。

三、家事調查官1名

家事調查官是依法官只是就調查家事事件中特定事項、提出調查報告,協助法院瞭解家事紛爭真正問題的法院人員,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規定,家事調查官通常須具備社工、 教育、心理、輔導或法律等專業學識知能,以協助法官妥適處理家事事件,如有必要時,連結適 當社會資源,俾利當事人可獲得協助輔導。 

四、心理測驗員1名

負責心理測驗之實施、計分及解釋
協助少年調查及保護官就少年事件調查及各種保護處分執行。

五、心理輔導員1名

負責特殊或危機個案輔導及妨害性自主團體、個別輔導課程安排。
協助少年調查及保護官就少年事件調查及各種保護處分執行。

六、佐理員1名

負責協助少年調查及保護官觀護行政業務之進行。

七、檢驗佐理員1名

負責尿液採集及檢驗,並支援其他行政業務。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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