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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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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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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處理少年事件之程序可分為調查、審理及執行。茲將各項處理程序概要說明如下:
一、調查:
    法院於受理案件後,即開始所謂的「調查」程序,此時為了解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以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少年法院(庭)法官會將事件交由少年調查官先作調查,並於開庭前提出審前調查報告,必要時,也會對少年施以心理測驗。

二、審理:
    少年法院(庭)法官於進行調查程序後除裁定不付審理外,認少年應付審理時,裁定開始審理,此時即為「審理」程序。審理程序係採協商式審理,出席法庭之人員有法官、書記官、 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由法官主持,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並在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下,法官將協商適當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即宣示筆錄),如協商不成,法官得自為裁定,完成整個案件的審理。


三、執行:
    少年經少年法院(庭)法官調查或審理終結,並裁定少年交付之處遇確定後,即開始「執行」程序。對於少年之訓誡處分,由法官為之。不付審理之轉介處分由少年調查官為之;假日生活輔導處分,則由少年保護官為之,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保護管束處分亦由少年保護官為之,但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為之;安置輔導由少年保護官轉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執行之;感化教育處分,則於矯正學校內執行。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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