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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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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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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事件 (連結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 當事人起訴時,如果爭執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例如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稅額6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只對其中補徵稅額25萬元部分不服;或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經裁罰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事件;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都可以就近在被告機關或收容人收容處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同時,為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開庭時,將讓兩造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公開審判。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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