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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
辦理死亡宣告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
二、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1.一般失蹤為七年。
2.年滿八十歲為三年。
3.特別災難為一年(若失蹤人為遠洋漁船船員失蹤時,一般界定為普通失蹤)。
三、應備文件:失蹤人戶籍謄本、已向警局查詢失蹤人口證明文件。
四、具狀(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暨宣告死亡之聲請)。
五、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用(可檢附郵政匯票,匯票受款人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