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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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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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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

 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檢察官負有舉證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法院則立於公正客觀中立的地位,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所定的訴訟程序,對於被告進行審判。假如您是犯罪的被害人,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進行中,您可以行使下列權利及受到下列保護:

  • 1. 法院會保護您的隱私:刑事審判程序原則上會在公開法庭進行,法院會盡量保護您的隱私,避免被告或旁聽者獲知您的個人資料及隱私事項,例如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號碼等,請您安心。(刑訴第271條之2第1項參照)
  •  2. 您如果有聽覺、語言障礙、語言不通或其他身心障礙的情形,可以請求法院提供協助:如果您有聽覺、語言障礙、語言不通或其他身心障礙的情形,可在到法院開庭前,事先與法院聯繫,法院會安排通譯為您翻譯,或提供必要的協助。
  • 3. 您可以由信賴的人陪同開庭:您可以請您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您信賴的人,陪同您到法院開庭。(刑訴第271條之3參照)
  • 4. 您可以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案件起訴於第一審法院後,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檢察官若認有必要,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刑訴第219條之4第2項參照)假如您想要保全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可以用書面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確保證據不會滅失或難以使用。
  • 5. 協商程序中,您可以就協商內容向檢察官表 示意見:在法院審理中,如果檢察官和被告要進行量刑協商程序,檢察官會徵詢您的意見,您可以就量刑協商的內容向檢察官表示意見。(刑訴第455條之2第1項參照)
  • 6. 您可以請求法院使用遮蔽設備,將您與被告或旁聽者隔開:當您到法院開庭時,如果面對被告或旁聽者,會感到懼怕或憤怒,難以維持情緒平穩,您可以將這樣的顧慮告訴法院,法院會考慮案件情節及您的身心狀況,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使用遮蔽設備(例如遮蔽屏風或視訊設備),將您與被告或旁聽者作適當隔離。
  • 7. 您可以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假如您想要法院調查與本案有關的任何證據,您可以請求公訴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讓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刑訴第163條第4項參照)
  • 8. 您可以聲請移付調解:假如您有意願與被告調解,可以在案件審理中向法院表明您的意願,法院會考慮您與被告的意願,以及案件進行的情形,決定是否將案件移付調解。(刑訴第271條之4參照)
  • 9. 您可以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在修復式司法的過程中,受犯罪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家屬,或甚至社區成員或代表,可以彼此坦誠對話與溝通,讓加害人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影響,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修復被害人的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您可自主決定是否聲請法院轉介修復,法院會尊重您的意願。如果您與被告都願意提出聲請,法院聽取訴訟關係人的意見後,如果認為適當,會將案件轉介給適當的機關、機構或團體,由專業的修復促進者進行修復程序。(刑訴第271條之4參照)
  • 10. 您可以親自向法院陳述意見(含科刑意見):您或您的家屬可以親自到庭或以書面向法院陳述意見。不過,您如果表明不願到場,法院也會尊重您的意願。(刑訴第271條第2項參照)您或您的家屬可以就科刑範圍向法院表示意見。(刑訴第289條第2項參照)
  • 11. 您也可以透過檢察官向法院陳述意見:在法院審理中,假如您有任何意見,可以向公訴檢察官表示,由檢察官向法院陳述,讓法院了解的更清楚。
  • 12. 您可以在第一、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您可以在第一審或第二審的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前,對被告和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且經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案件,除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等情形外,原則上不用繳交裁判費。(刑訴第487條及第503至505條參照)
  • 13. 您如果擔任證人的話,可以請求相關費用:法院如果以證人的身分傳喚您出庭作證,原則上會在訊問完畢當日支付您日費和旅費。如果您沒有當日領取的話,可以在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請求;假如有經濟上困難,也可以在開庭前以書面請求法院預先酌給旅費。(刑訴第194條參照)
  • 14. 法院判決後,您可以請求檢察官對判決提起上訴:法院判決後,您如果對判決不服的話,在檢察官的上訴期間內,可以提出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刑訴第344條第3項參照)
  • 15. 您可以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的服務:案件在法院審理中,您可以向法院聲請獲知案件資訊。如果法院核准您的聲請,法院會使用電子郵件提供即時的案件資訊;您也可以上網查詢。如果想要提出聲請,下列網址及右邊QR Code有聲請書狀的範例及聲請注意事項,供您參考:https://reurl.cc/6a1Nay
  • 16. 您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若您是他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的遺屬、致重傷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含兒少性剝削),可以依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規定及應檢附之文件可至法務部網頁查詢,或洽詢各檢察署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0800-005-850)。
  • 17. 如果您提出告訴,作為告訴人,您有下列的權利:可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法院閱卷法院審理中,您可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由告訴代理人到法院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或影印卷宗資料,方便您了解案件的進行情形。(刑訴第271條之1第2項參照)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法院審理中,您也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由告訴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刑訴第271條之1第1項參照)可以就法院判決內容向檢察官陳述意見法院判決後,如果您對判決有任何意見,可以在檢察官的上訴期間內,向檢察官陳述意見,讓檢察官了解您對判決的看法。(刑訴第314條第2項參照)

 

檔案下載

  • 被害人訴訟權益告知書pdf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4-06-1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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