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
EX(1)法律行為:租賃契約、遺囑、機關宿舍借用契約、贈與契約、買賣契約、各類協議書等
EX(2)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赴國外或大陸結婚用之單身證明書、各種與私權事實有關聲明書等
2.公文書認證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