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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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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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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當事人可向任何地區公證人請求公證

    1.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
    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公證法第6條)

    2.公證人應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執行職務之區域。(公證法第7條)

    *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任何地區公證人辦理公證,不受轄區限制,僅公證人自身不得離開轄區辦理公證業務。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5-04更新 ]
  • A4:

    1.承租人、出租人親自到場

    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承租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護照),一式三份之租賃契約(若無,建議至公證處購買,一份為8元),房屋所有權狀及最新一期稅單(亦可以國稅局發給之財產清冊代之)到場辦理。

    *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公司,則負責人需攜帶六個月內最新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2.代理

    若出租人或承租人無法親自到場,其代理人應出示授權書。授權書應採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1)授權書上蓋印鑑章,並攜帶印鑑證明一份(2)授權書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3)授權書經公務機關證明(4)境外做成之授權書經駐外使館驗證(5)外國人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3.租賃契約公證之益處

    租賃契約之公證書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對於承租人期滿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5-06更新 ]
  • A3:辦理遺囑程序如下

    1.遺囑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財產證明文件(如:財產清冊、所有權狀、最新一期稅單、存摺、定存單等)、戶籍謄本(現戶個人及手抄本)到場。

    *醫生診斷證明:年邁者公證人得視請求人狀況要求出示醫生診斷證明。

    2.遺囑人無法書寫中文字之情形:

       遺囑人指定二位見證人,協同辦理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 辦

       理;若遺囑人不通國語,則需有通譯陪同辦理,上述見證人得兼任通譯。

       *見證人資格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3.遺囑人可自行書寫遺囑者,建議辦理自書遺囑認證,公證人會協助遺囑人依

      民法規定書寫遺囑,且認證費用為公證遺囑費用一半。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5-04更新 ]
  • A2:保存證據、保障私權、預防訴訟

    公證人所製作之公證書,原則上被推定為真正,將來若有爭議可減輕雙方當事人舉證的負擔。公證書上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一方拒絕不履行時,只需以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免去訴訟程序的曠日廢時。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5-03更新 ]
  • 1.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

    EX(1)法律行為:租賃契約、遺囑、機關宿舍借用契約、贈與契約、買賣契約、各類協議書等

    EX(2)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赴國外或大陸結婚用之單身證明書、各種與私權事實有關聲明書等

    2.公文書認證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認證。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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