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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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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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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
    • 可直接於本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 委任狀

    聲請費用

    •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 1、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
    • 2、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 3、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 4、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 5、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4000元。
    • 6、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 2、他項權利證明書
    • 3、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 4、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10-05-05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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