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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遺囑應該怎麼辦公證?
A3:辦理遺囑程序如下
1.遺囑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財產證明文件(如:財產清冊、所有權狀、最新一期稅單、存摺、定存單等)、戶籍謄本(現戶個人及手抄本)到場。
*醫生診斷證明:年邁者公證人得視請求人狀況要求出示醫生診斷證明。
2.遺囑人無法書寫中文字之情形:
遺囑人指定二位見證人,協同辦理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 辦
理;若遺囑人不通國語,則需有通譯陪同辦理,上述見證人得兼任通譯。
*見證人資格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3.遺囑人可自行書寫遺囑者,建議辦理自書遺囑認證,公證人會協助遺囑人依
民法規定書寫遺囑,且認證費用為公證遺囑費用一半。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