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Q3:遺囑應該怎麼辦公證?

字型大小:

A3:辦理遺囑程序如下

1.遺囑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財產證明文件(如:財產清冊、所有權狀、最新一期稅單、存摺、定存單等)、戶籍謄本(現戶個人及手抄本)到場。

*醫生診斷證明:年邁者公證人得視請求人狀況要求出示醫生診斷證明。

2.遺囑人無法書寫中文字之情形:

   遺囑人指定二位見證人,協同辦理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 辦

   理;若遺囑人不通國語,則需有通譯陪同辦理,上述見證人得兼任通譯。

   *見證人資格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3.遺囑人可自行書寫遺囑者,建議辦理自書遺囑認證,公證人會協助遺囑人依

  民法規定書寫遺囑,且認證費用為公證遺囑費用一半。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