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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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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租約應該怎麼辦公證?公證有何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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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1.承租人、出租人親自到場

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承租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護照),一式三份之租賃契約(若無,建議至公證處購買,一份為8元),房屋所有權狀及最新一期稅單(亦可以國稅局發給之財產清冊代之)到場辦理。

*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公司,則負責人需攜帶六個月內最新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2.代理

若出租人或承租人無法親自到場,其代理人應出示授權書。授權書應採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1)授權書上蓋印鑑章,並攜帶印鑑證明一份(2)授權書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3)授權書經公務機關證明(4)境外做成之授權書經駐外使館驗證(5)外國人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3.租賃契約公證之益處

租賃契約之公證書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對於承租人期滿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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