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Q5:公證有沒有轄區的限制?

字型大小:

A5:當事人可向任何地區公證人請求公證

1.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
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公證法第6條)

2.公證人應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執行職務之區域。(公證法第7條)

*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任何地區公證人辦理公證,不受轄區限制,僅公證人自身不得離開轄區辦理公證業務。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