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當事人可向任何地區公證人請求公證
1.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 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公證法第6條)
2.公證人應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管轄區域為執行職務之區域。(公證法第7條)
*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任何地區公證人辦理公證,不受轄區限制,僅公證人自身不得離開轄區辦理公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