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少年事件審理流程

字型大小: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之審理流程有:審前調查、審理程序、審理中之交付觀察及觀護、責付之處置,分述如下:

一、審前調查
(一)在正式審理少年案件前,為了解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以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少年法院會將事件交由少年調查官先作調查,並於開庭前製作調查報告。

(二)調查時若有必要,也會對少年施以心理測驗。
(三)少年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中將提出對該少年之具體處遇意見,並於開庭調查或審理時,由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意見,以供法官作裁定時之參酌。

二、審理程序

(一)少年法院開庭處理少年事件時,在法庭上出席之人員有法官、書記官、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

(二)少年事件之審理程序均採協商式審理,少年調查官及法官應先就少年非行行為之成因、過程,為必要之調查及了解。

(三)開庭審理時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作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

(四)經由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合致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以完成該案件之裁定(即宣示筆錄)。

三、交付觀察

如在少年的行為狀況並不穩定,或少年已在某一保護處分執行中卻再犯其他案件時,法官為了決定是否再予保護處分,或應予何種保護處分較為妥適,亦得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個月以內期間之觀察,此即審理中之交付觀察。

四、觀護、責付之處置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即急速輔導)及少年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以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回頁首